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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05-13 16:50:36    文字:【】【】【

  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体系和推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认监委组织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两项认证制度两项认证制度整合成HACCP体系认证一项认证制度,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5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认监委2018年第17号公告)(以下称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称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认证机构可按照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或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认证。各HACCP认证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宣贯。

  三、2023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HACCP体系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HACCP体系认证。

  四、按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的获证企业,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活动进行转换。

  五、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2011年第35号公告、2015年第25号公告和2018年第1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1.1为规范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开展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

  注:适用时,为满足进口国(地区)的需求,认证机构可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制定的《食品卫生通则》作为补充的认证依据。

  (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4.2.2(4)或(5)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HACCP认证证书。

  (4)HACCP体系文件(包括HACCP手册、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危害分析、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及其确认和验证要求等);

  (6)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加工生产线、季节性生产和班次的说明;

  (7)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剂名称、用量、适用产品及限量标准等(适用时);

  (10)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委托人提交材料齐全后,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件1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通知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明确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4.1认证机构应对整个认证周期制定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用以证实认证委托人的HACCP体系符合认证依据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需的审核活动。审核方案应覆盖全部的HACCP体系要求。

  3.4.2 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的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认证委托人的规模,其管理体系、产品和过程的范围与复杂程度,生产季和产品的安全风险以及经过证实的HACCP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3.4.3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再认证的年份除外),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初次认证审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小类;再认证审核或认证周期内每年的监督审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类别(分类详见附件1)。

  3.4.5审核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现场的时间应不低于总现场审核时间的50%。

  认证机构应制定确定审核时间的文件。文件应考虑行业类别、HACCP项目、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的复杂程度、认证委托人的规模等因素,同时满足本规则附件3的要求。

  3.4.7.1 审核组应具备实施认证委托人相应产品/服务类别HACCP认证审核的能力。当审核组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时,可以配备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但不计入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3.4.7.2 认证机构应合理策划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的衔接,确保两个阶段审核的连续性。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3.4.7.4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次数最多为6次。

  3.4.7.5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前告知认证委托人,并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认证委托人如对审核组的组成提出异议且合理时,认证机构应调整审核组。

  3.4.8认证机构应编制审核计划,并在现场审核活动开始前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3.4.9 当认证委托人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认证机构应对包含中心职能部门在内的所有场所实施现场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3.4.10当认证委托人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HACCP认证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认证委托人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和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收集关于认证委托人的HACCP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遵守情况;

  (2)充分识别委托加工等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初步评价认证委托人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对应的良好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

  (3)了解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评审认证委托人的HACCP体系文件和食品安全方针的适宜性。重点评审认证委托人体系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特别关注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确定及其支持性证据。

  (4)了解认证委托人的HACCP体系和现场运作,评价认证委托人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及体系的实施程度,确认认证委托人是否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并与认证委托人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明确审核范围,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第一阶段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以达到第一阶段的审核目的。当认证委托人已获得同一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以HACCP原理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相关认证证书,且证书有效时,认证机构经过风险评估后,第一阶段可不在现场实施,但应确保第一阶段的目的已全部实现,且记录未在现场实施的原因。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人HACCP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

  (2)与我国和进口国(地区)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符合性(适用时);

  (5)前提计划及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对产品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

  对于第一阶段审核过的HACCP体系的相应部分,被确定为实施充分有效并符合要求的,第二阶段可以不再对其审核,但认证机构应确保HACCP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二阶段的审核报告应包含第一阶段审核中的审核发现,并且应清楚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确立的符合性。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应不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3.5.2 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来获取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相关的信息并进行验证,使之成为审核证据。信息获取方法可包括面谈、观察、文件和记录的审查等。

  3.5.3 审核组应确定审核发现(概述符合性并详细描述不符合),并予以分级和报告,为认证决定或保持认证提供充分的信息。

  3.5.4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认证机构应评审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接受。认证委托人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5.5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3.5.6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编写书面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如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审核报告时,应获得认证委托人同意。审核报告应提供对审核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5)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对审核证据的引用及审核结论,特别是对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措施实施有效性的评价;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前提计划和HACCP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认证机构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验证,抽样至少应覆盖当次审核范围中所有的产品小类。产品安全性的验证可采取下列方式:

  (1)根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确定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在现场或销售终端抽样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2)由现场审核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现场见证认证委托人实施的产品安全性验证。认证机构应对检验设施与检验人员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并收集12个月内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认证机构认为检验项目不足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和企业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认证机构在做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

  (3)已对所有一般不符合进行评审,并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计划。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认证机构应策划相应的监督活动,对获证组织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进行监督,并考虑获证组织及其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监督活动包括监督审核和跟踪调查。

  3.7.1.1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3.7.1.2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HACCP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服务。由于产品生产季节性或客户需求等原因,难以覆盖所有产品/服务的,认证周期内的监督审核至少应覆盖认证范围内所有的产品/服务类别,必要时可分多次实施。

  3.7.1.4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验证要求参照本规则3.5.7条款。

  认证机构应依据监督审核结果,对获证组织做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策划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问卷调查、宣传材料审查等方式对获证组织HACCP体系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实施跟踪调查。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5%。

  认证机构应制定跟踪调查活动程序、实施要求及跟踪调查结果处理办法。当跟踪调查结果表明获证组织已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HACCP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做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获证组织及时将可能影响HACCP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事宜通报给认证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内容:

  (6)官方检查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

  3.8.1获证组织宜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再认证申请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组织HACCP体系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3.8.3 当HACCP体系或运作环境(如区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增加第一阶段审核。

  3.8.4 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3.8.5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3.6条款要求做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新认证证书。

  3.8.6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终止日期可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确定。新证书上的颁证日期不应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3.8.7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未能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则不应批准再认证。

  3.8.8 在原证书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可维持再认证,否则应按照初次认证要求重新认证。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再认证决定的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原证书的终止日期。

  3.9.1 获证组织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9.2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进行评审,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本规则3.6条款的规定要求做出认证决定。变更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起进行。

  3.10.1认证机构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每三年策划实施一次不通知审核。不通知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进行,并在审核报告中注明审核类型为不通知审核。

  3.10.2认证机构应提前与获证组织确定无法实施不通知审核的时间段,以避免审核时获证组织因季节性生产、维修等原因没有生产现场的情形。

  3.10.3不通知审核可在审核前48小时内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3.10.4如因安全或签证问题不能按计划实施不通知审核时,认证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记录。

  3.11.1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组织,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3.11.2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组织证书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1初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再加三年。认证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2)与活动、产品/服务类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

  认证机构应确保“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对应的信息与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4.2.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的HACCP认证暂时无效。

  (3)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发现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HACCP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2.1.2 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如果被暂停认证资格的组织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认证机构应当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获证组织HACCP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5.1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可在认证证书、印刷品、网站和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HACCP认证标志(如图1所示)。使用HACCP认证标志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应变形、变色。如其他文字或图像均为黑白,允许使用黑白标识。

  5.2获证组织不得在产品、产品标签及产品内、外包装上使用HACCP认证标志。

  (1)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前,至少提前5日将审核计划等信息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

  (2)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信息(包括审核报告等);

  (3)认证机构应在10日内将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

  (4)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5)认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HACCP认证工作报告报送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组织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本附件给出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认证机构应根据表1.1开展以下活动: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的加工(包括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饮料等)

  本附件可作为认证机构开展HACCP体系认证的依据,规定了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建立、实施、保持、改进HACCP体系的要求。本文件也适用于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对其建立的HACCP体系的内部审核与自我评价。

  企业应按本文件策划、建立HACCP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保持、更新和持续改进,并确保其有效性。

  b)确定HACCP体系范围。对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链相关过程进行识别并确定其相互影响;

  注:食品链相关过程包括从初级生产直至消费的各环节相关过程,涉及食品及其辅料的生产、加工、分销、贮存、处理以及饲料生产、食品接触材料、生产服务提供等过程。

  c)建立、实施和保持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所有过程和操作,包括外包过程的控制程序,以确保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并在HACCP体系中加以识别和验证。在验证时,应重点关注产品安全与相关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d)确保HACCP体系得到有效实施,使食品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当食品安全发生系统性偏差时,应对HACCP计划进行重新确认,持续改进HACCP体系。

  应建立记录控制程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超过产品的保质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应识别法律法规要求、顾客要求及与HACCP体系有关的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并从中识别确定其合规义务。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企业的食品安全文化,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b)传播和有效沟通企业的价值观,确保各级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食品安全文化建设,及时获得员工的反馈信息;

  食品安全方针应在企业各级人员内进行沟通、理解和应用。适宜时,相关方可获取食品安全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为HACCP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目标,目标应:

  最高管理者应规定企业内各部门在HACCP体系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在组织内进行分配、沟通和理解。

  c)确保HACCP小组成员能够胜任,必要时,组织HACCP小组成员的相关培训和能力提升活动;

  企业应建立、实施和保持有效的内部沟通,收集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信息,确保HACCP小组及时获取可引起HACCP体系变更的信息,保持HACCP体系的持续更新和有效性。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向上级管理者,直至最高管理者报告所关注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消除妨碍员工参与报告的障碍,制定鼓励报告的上传、严禁威胁报复或惩罚的政策以保护报告人。设立专门的报告渠道,鼓励员工及时监督和举报与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合规义务相关的内部运营缺陷或违规行为。

  企业应规定负责对外沟通食品安全有关信息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外部沟通的人员应接受适当培训,充分了解企业的产品、相关危害和HACCP体系,并经授权。

  适当时,外部沟通获得的信息可作为管理评审输入,并用于更新HACCP体系。

  企业应建立、实施、监视、验证、保持并在必要时更新或改进前提计划,以持续满足HACCP体系所需的卫生条件。企业的前提计划应经批准并保留记录。

  企业应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确保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能够胜任,且满足以下要求:

  a)对管理者和员工提供持续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HACCP体系、专业技术知识及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企业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范和指南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良好卫生规范,以预防和(或)减少产品中的、生产经营过程及产品所处环境中的污染。不同行业类别具体要求详见附录A。

  企业应保留良好卫生规范相关文件。企业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对良好卫生规范、程序进行评审,当产品、流程和其他与业务相关的活动发生变更时应实施评审。

  企业应对良好卫生规范的运行实施监视和测量。企业应基于风险分析,建立环境监测计划,以减少食品污染的风险。

  企业应对良好卫生规范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定能否保障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验证活动应包括对监视测量、纠正措施、记录的审核及卫生清洁效果的评估。

  适用时,企业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以确保新产品研发、产品发生变化或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能够持续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的产品。

  采购管理应防止在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外部提供的服务中存在食品安全危害,建立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供方评价、批准和监控程序,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b)评估供方提供安全卫生的产品或服务的保障能力,必要时,对供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文件审核或现场审核;

  d)确定验收准则,确保仅接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物料和服务,包括核查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明、追溯标识、包装完好情况以及外部提供服务的能力证明等;必要时,对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实施有针对性的检验和验证;

  e)当使用外部检测服务机构对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验证时,应确保该检测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和能力;

  企业应确定适宜的监视和测量方法。适用时,应包括监视和测量对象、人员、频次、抽样及分析方法等,以确保监测结果的有效。

  企业应准确识别、定期校准和维护用于测量食品安全相关关键参数的设施设备,其校准应依据国际或国家的测量标准。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验证的依据。

  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确保具备识别产品及其状态的追溯能力。至少满足以下方面的要求:

  a)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并建立唯一性标识,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b)针对监控和验证要求,标识产品的状态,以确保对影响食品安全的任何不符合和不符合产品(包括对发现的被损坏的、返工的和从顾客处退回的产品)进行明确标识和有效管理,以防止擅自放行;

  c)应对标有产品成分表、致敏物质、识别码和其他关键信息的包装材料进行管理,防止误用;

  e)成品应严格按照销售目标国家(地区)适用的食品安全法规要求进行标识。当产品未贴标签时,应提供所有有关的产品信息,以确保顾客或消费者安全食用或使用;

  应建立、实施和更新产品放行程序,确保放行产品满足质量、安全和顾客要求,未达到可接受水平的产品不得放行。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以控制不合格产品。未经授权人员批准,产品不得放行。

  应建立、保持、评审、更新产品撤回和召回计划,确保及时撤回或召回受食品安全危害影响的全部放行产品。该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d)对撤回或召回的产品进行分析和处置的措施,包括对可能受影响的其他产品的评估和处置;撤回或召回的产品在最终完成处置前应在控制下保管,防止非预期使用;

  应建立并实施针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及设施的致敏物质管理计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致敏物质交叉污染,至少满足以下方面的要求:

  a)应对原辅料、中间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接触材料及任何新产品开发引入的新成分进行致敏物质评估,以确定致敏物质存在的可能性,并形成记录;

  b)应识别原料接收、加工、储存等所有相关过程中的致敏物质及污染途径,并对整个加工流程可能的致敏物质污染进行风险评估,避免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发生;

  —采用物理或时间隔离等措施防止含致敏物质的原料、产品与其他产品的交叉污染;

  e)对于产品设计所包含的致敏物质成分,或在生产中由于交叉接触所引入产品的致敏物质成分,应按照所在国家(地区)和产品目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识。

  针对人为的破坏或蓄意污染等情况,企业应建立、实施和改进食品防护计划,以识别潜在威胁并优先考虑食品防护措施。食品防护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应收集有关供应链食品欺诈的以往和现存威胁信息,对食品链所有的原辅料进行脆弱性评估,以评估食品欺诈的潜在风险。企业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食品欺诈预防计划,以减少或消除识别的脆弱环节。

  企业的食品欺诈预防计划应覆盖相关的食品类别,并被企业的HACCP体系所支持。企业应对食品欺诈的预防措施进行确认和验证,并持续地对食品欺诈预防计划进行评审,至少每年一次。

  应建立、实施和保持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应识别、确定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应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必要时做出撤回或召回的响应,以减少食品可能发生安全危害的影响。

  必要时,特别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企业应对应急预案予以审核和改进。应保持应急预案实施记录。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并验证其有效性。

  注:紧急情况包括使企业的产品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疫情、生物恐怖等。

  HACCP小组应根据以下七个原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企业HACCP计划,系统控制显著危害,确保将这些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以保证食品安全。

  当任何影响HACCP计划有效性因素发生变化时,如产品配方、工艺、加工条件的改变,均可能导致HACCP计划的改变,要对HACCP计划进行确认和验证,必要时进行更新。

  企业HACCP小组人员的能力应满足本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专业技术要求,并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成,应包括卫生质量控制、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采购、销售、仓储及运输部门的人员,必要时,可请外部专家参与。

  小组成员应具备与企业的产品、过程、所涉及危害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HACCP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以及任何更新或改进的需求;

  c)领导企业HACCP小组的工作,并通过教育、培训、实践等方式确保HACCP小组成员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得到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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